我做刑事案件接触的当事人和律师........执业小感触,刑辩律师难,良心刑辩律师少 前几天接了一个涉及“套路贷”诈骗犯罪的案子,只委托了侦查阶段,其他阶段目前未委托。即使这样,也是在会见前做了充分的准备,力求在会见过程中讲清楚法律规定,维护好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。 这个案件是跟人合作的。因事发突然,家属委托时,我未在场;家属只对合作伙伴说了大概的情况,合作伙伴转述与我。大意是:其子两年前在一家公司贷款公司做业务员,一年后升为办公室主任;升职后,只负责接待和办公室维护,工作轻松,工资尚可。但是待到去年年中时候,察觉公司所从事业务可能涉嫌违法犯罪,因而离职。后,通过自己的努力在银行谋得一份职业,从事至今。然,天有不测风云,“东窗事发”,今年11月份时,因“被害人”举报,公司被查,他作为曾经的办公室主任被刑事拘留。家属知道后,立即联系到了合作伙伴,借委托会见,搞清楚具体情况怎样。 上午接受委托,立即着手准备了函件,赶在公安人员中午下班前把委托手续及函件递交了。下午,立即驱车前往看守所进行会见。小伙子,九零后,人高大结实,不过倒也憨厚。坐定,表明来意,办理完委托手续,紧接着讲起了整个事情的来龙去脉。叙述过程中,讲到还款人的还款会还到自己的银行卡,然后本人立即把还款打到公司账户。 问:为何会有还款人把还款还到你的银行卡? 答道:没仔细问,可能是还款人有某些不方便之处。 那么,还到你银行卡的流水大概有多少呢? 答道:大概几百万; 那你有没有用过你的这张卡呢? 答道:用过的,不过都是小额支付,而且用的次数也少,就是吃个饭刷下卡啥的。 还款人把还款还到你的银行卡,你隔多久把这还款还到公司账户呢? 答道:当下就打到公司账户了。 没有隔一段时间在打到公司账户的吗? 答道:没有。 确定么? 答道:确定的。 那么这张卡你是什么时候办的呢?为什么要用你的卡收钱呢? 答道:具体什么时候办的,忘了,应该是在这个公司工作之前就办了。不是单用我的卡收钱,只是谁方便就用谁的卡。也有可能李xx(以下简称“金主”)把我的卡号给了借款人了,所以就有了这些流水。 后来,为什么从公司离职了呢? 答道:感觉公司可能要出事,怕再呆下去....... 每月工资大概多少呢? 答道:5000一个月 工资也不多哈,办公室主任工资就这些吗? 答道:就这些的,因为说是办公室主任,其实就是后勤加行政,来人了就接待下,平常的话,打印、采购等都是我做的。 工资有流水么? 答道:没有,都是现金发的。 你自己是现金发的还是所有的人都是现金发的? 答道:都是现金的 其他人,你说的那个李xx,平常会在公司么? 答道:整个公司最常见的就是我,我就是办公室主任,就得负责日常的办公室运转的。李也就年终或是需要资金的时候来下,其他时候都见不到的。还有一个催债的,我跟他接触不多,都是借款人还不了钱了,才会找他的,催款的事情都是他负责的,我不管这块。他怎么催款我也不知道的。 还有其他人么公司里? 答道:有的,还有一个姓沈的,不过也是不常见的。 ......... 因为什么事情公安决定抓的呢? 答道:公司有个业务员,私自借钱给借款人,还不上时就以公司名义去找他要,可能手段有些过火,那个人就去报案了,连带着把我也抓了 那个业务员叫什么呢? 答道:不清楚 ......... 公安那边怎么跟你说的呢? 答道:说是“套路贷”犯罪,涉嫌诈骗,是以诈骗罪拘留的。 你具体从事过业务吗? 答道:刚开始当业务员的时候,从事过;后来在办公室了,就没有了。 你是如何宣传你的业务的呢? 答道:就是朋友圈宣传的,或者朋友、他人介绍,其他的也没有了 当了办公室主任后,那些来公司咨询的人,你都是怎样跟他说的呢? 答道:讲清楚利息多少,怎么收的,借多久,啥都跟人家讲清楚的 有没有故意不让人家按时还款的呢? 答道:没有的,还不上的话都有人负责催款的。 ........ 经过一个半小时的交流,搞清楚了事情的原委。紧接着,跟他讲了法律是如何规定诈骗犯罪的,也讲清楚了最高院、高院等关于“套路贷”刑事案件的意见。让其做好未来一段时间呆在看守所的准备。当然具备取保的条件的话,还是会积极争取的。 回来后,一直在脑海里思考一个问题:就当事人所涉之事是否符合“套路贷”呢?无论是最高院的文件还是高院的文件,都已明确”套路贷“最重要的就是要有“套路”,没有“套路”就构成不了“套路贷”,那么何谓“套路”呢?根据最高院的文件表明:签订、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、制造虚假给付痕迹、恶意制造违约、肆意认定违约、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,根据高院的文件:虚增贷款金额、制造虚假给付痕迹、恶意制造认定违约、多平台借款平账、毁匿还款证据等一种或者多种方式设置“套路”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关系的,主要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,手段就是利用上述多种方式,造成还款人无法按时还款或者有其他事项导致还不了款,达到非法占有还款人资金的目的。而且,要构成诈骗罪,需要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;而就当事人陈述,借款前都已经口头把相关事项讲的很清楚了,就是利息较高,而人家也接受。 就当事人的陈述而言,是找不到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成分的;如果当事人所言非假的话,那么有无可能这本身只是一个高利贷犯罪呢?通过当事人的陈述,确实找不到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迹象;当然不排除其他人员有这些行为。作为共同犯罪,是要对这些承担责任的。可是,共犯也区分主从犯、犯罪手段、犯罪中所起作用大小的啊。单从流经当事人的银行卡来说,几百万的流水,在诈骗犯罪中已经是数额巨大了,量刑在十年以上了都。那么有没有可能从高利贷犯罪方面予以辩解,从而获得较轻的处罚呢?若当事人所言属实,每个月仅是领取工资,其他额外收入没有的话,仅根据银行卡流水就要量刑10年以上对当事人而言,着实冤枉。 我把这些想法跟合作伙伴说了下,伙伴说:确实很冤枉,但是没办法啊,就是套路贷啊,虽然仅是拿工资,但不影响诈骗数额的认定。确实,诈骗犯罪,不考虑涉嫌犯罪内部人员之间的分配。可这能不能成为一个量刑情节呢?而且,从其中途退出来看,主观上也没有继续参与犯罪,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啊。 二次会见中,当事人流露出:承办民警已告知他说这案子上头在盯着呢,监察委督办的。不知是否有这回事?问我。这个不好说,目前无法联系上承办民警,当场去的时候没人,打电话的时候没人接,问其他人,都说不知道,所以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。 最后,因为未到审查起诉阶段,看不到案卷,无从知晓其他到案人的证词,无法判断当事人所言到底为真或假?不能轻易下结论,不敢给当事人太多信心,不敢让当事人乐观。只能谨慎行事。 ........ 做了些刑事案件后,发觉任何一件刑事案件,或多或少在某些方面存在疑虑的。所谓的铁案,也不过是疑虑少了些而已。哪有什么铁案?都是相对的。 |